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建南,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18日因暂予监外执行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6年12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建南和朋友在本区**镇**酒吧**房内喝酒。期间,被害人冯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告人李建南后背一拳,被告人李建南不忿,遂拿起房间桌上的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冯某某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李建南于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在本区**镇**路**酒楼对出的公交站牌旁的路边,向王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一小包,得款人民币200元。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39克。
2、被告人李建南于2017年11月21日22时许,在本区**镇**市场对面**商铺门口,向王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一小包,得款人民币200元。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48克。
3、被告人李建南于2017年11月24日17时许,在本区**镇**路**酒楼对出的公交站牌旁的路边,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建南身上缴获白色晶体八小包,净重4.2克。
经鉴定,上述十包白色晶体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计被告人李建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重5.07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李建南的供述和辩解;
3、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建南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徒杰武
书记员:段文英
2018年8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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