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建厂,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号。200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1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厂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21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建厂在普洱市思茅机场门口准备乘坐一辆网约车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当日11时许,其被网约车接到思茅区**宾馆网约公司进行身份、行旅检查时,被驾驶员发现行旅中藏匿有毒品将其控制后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从其携带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包,共计净重5240.93克。同年9月16日4时45分许,李建厂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法办案区脱逃。次日3时20分许,民警在景洪市景洪至小勐养的高速公路上行线森林公园隧道口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且被抓获后脱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8张。
3.扣押的毒品等涉案物品现存于思茅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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