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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国贩卖毒品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建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司机,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煤矿宿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因吸毒,2019年5月1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9年7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9年9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左右,被告人李建国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露天二矿李某某的宿舍内,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同年9月26日左右,李建国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露天二矿李某某的宿舍内,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019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建国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露天二矿生活区附近,以8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同年9月28日左右,李建国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露天二矿生活区附近,以28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和融化在锡纸上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国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芳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建国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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