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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山抢劫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建山,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村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英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山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624日至105日、自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6月9日至623日、自2018年115日至11月19日、自2019年1月20日至2月3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补充侦查期限次(2018年7月16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和10日,被告人李建山在被害人蓝某某家中(位于英德市**居委会**村)连续留宿两晚。期间,李建山跟蓝某某借人民币20000元回家过年,蓝某某没有答应,接着李建山要求蓝某某赔偿帮其拉木材时丢失的三轮车的损失,但蓝某某说李建山丢失三轮车跟她没有关系,后来李建山以还钱并给蓝某某存到存折上为由骗取了其工商银行存折的密码。2月11日早上8时许,在再次借钱和要求赔钱遭到拒绝后,李建山将蓝某某按在床上,用右手大力掐住蓝某某的脖子,左手按着蓝某某的嘴巴,按了一段时间后就双手都掐住脖子,用很大的力掐了大概两分钟,见蓝某某不动了才松手。接着李建山在蓝某某室内找到一个装有蓝某某身份证、存折及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等财物的布袋,然后用蓝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取款人民币122800元后包车回湖南湘乡老家。经法医鉴定,蓝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款凭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柯某甲、柯某乙、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建山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体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取款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山为劫取财物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被害人死亡,并且事后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9年1月29

    附:

    1.被告人李建山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伍册,光盘叁拾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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