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建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辽源市人,住吉林省辽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3日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9日前后,被告人李建平在辽宁省沈阳市经朋友陈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汤某某。被告人李建平以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汤某某承包在集安市铺设“10公里中压管线”天然气外管线工程,但事先得交150,000元保证金及15,000元资料费的事实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的信任。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建平带领被害人汤某某到吉林省集安市**、**小区燃气工程现场及集安**公司视查后,被害人汤某某遂到中国农业银行集安支行取款人民币165,000元并当场交给被告人李建平。事后被告人李建平不断推诿直至无法联系。被告人李建平骗取的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165,000元已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前科查询证明(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取款业务凭证(3)**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孟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姚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汤某某辩认笔录(2)汤某某现场指认笔录(3)陈某甲现场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民私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黎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建平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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