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建强,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巷**号**号。被告人李建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建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楼**号,住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强贩卖毒品两次,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共同贩卖毒品三次,被告人赵某某单独贩卖毒品二次。

一、李建强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强在邵阳市**路交通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贩卖了价值3600元的海洛因给赵某某;2020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建强在邵阳市**路**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贩卖了价值2700元的海洛因给赵某某,赵某某通过微信发红包的方式支付购买毒品的钱款。同年8月12日21时许,公安民警抓获李建强后从其身上扣押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十粒麻古疑似物共计6.17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分别系海洛因、冰毒和麻古。

二、赵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住在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号,两人约定由赵某某负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某负责递送毒品和收取钱款。

2020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价值3000元的海洛因给绰号为“小炮”的吸毒人员(后简称“小炮”),约定让“小炮”至刘某某住处,由被告人刘某某在窗户边上与其交易毒品,收取了现金2990元;2020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给绰号为“大炮”的吸毒人员(后简称“大炮”),约定让“大炮”至刘某某住处,由被告人刘某某在窗户边上与其交易毒品,收取了现金100元;2020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海洛因给绰号为“提伢子”的吸毒人员(后简称“提伢子”),约定让“提伢子”至刘某某住处,由被告人刘某某在窗户边上与其交易毒品,收取了现金50元. 

三、赵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刘某某家附近的马路上贩卖了价值215元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雷某某(微信名“桃栀妖妖”);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价值297元的海洛因给雷某某。同年8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赵某某时从其身上扣押两小包海洛因疑似物0.89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指认毒品照片、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扣押、提取、称量、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强明知系毒品仍两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明知系毒品仍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建强、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