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建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黑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强携带作案工具,将蕲春县蕲州镇街道居民余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四轮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武穴市百可村一偏僻处,并将电动车内的电瓶等设备拆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格为17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建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 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建强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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