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27号
被告人李建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建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微信联系谭某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在收取了谭某某人民币10000元的定金后失联,并将上述钱款予以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建成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建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建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建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十一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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