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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松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建松,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现住洪雅县洪川镇****宿舍**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李建松与郭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在丹棱县境内开设赌博场所。双方约定:李建松作为洪雅一方,负责现场经营、组织客源;熊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陈某某三人作为丹棱一方,负责提供场地、疏通关系;所获得的利润拿出两成用于跑关系,剩余部分双方各占一半。商量好后,李建松等人共同出资三万元购买了20台翻牌机,先后租用丹棱县仁美镇**村**组彭某某房屋、丹棱县杨场镇**村**组瞿某某房屋开设赌场,并雇请冉某某、毛某某、郭某某为赌场提供上下分服务。2016年5月6日,丹棱县公安局对丹棱县杨场镇**村**组瞿某某房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0台翻牌机、人民币4700元;挡获被告人李建松、上分人员冉某某以及陈某甲、吴某某等赌博人员。经鉴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该赌场收入790830元,支出224925元,盈利565905元,分配540000元。

2018年12月26日,民警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子耳乡将被告人李建松抓获归案。归案后,李建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建松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松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松现住洪雅县洪川镇**街**宿舍**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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