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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梅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建梅,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7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街**栋**单元**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第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第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建梅在天津市北辰区开发区**花园**别墅内,利用其受雇为育婴师的工作便利,分多次窃取了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劳力士手表一块、百达翡丽手表一块、卡地亚手表一块、伯爵手表一块、海鸥手表一块、小金羊一个、金条一个、金手镯两个、金长命锁两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674032.8元),金葫芦一个、美元三百元、英镑两百元及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建梅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梅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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