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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建,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号**栋**房,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建酒后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栋**号“**果汇”店铺及附近的“**牛肉店”寻找李某甲未果,为发泄情绪其先将“**牛肉店”门外的广告牌砸烂,随后将“**果汇”店铺门口的一扇玻璃门损坏,再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上一台**牌C-P1智能收银秤推倒在地,造成该收银机损坏。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损坏的玻璃门及收银机损失价格为9257元。

2020年4月5日,“**果汇”店铺店主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建判处有期徒刑,在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创鑫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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