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建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单元**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金戒子一枚。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金戒其价值为人民币1358元。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民警在自贡市天悦大酒店8503号房间将被告人李建抓获。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已赔偿了被害人7500元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罗某某的证言;3.陈某某的陈述;4.李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光盘1张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禄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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