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建,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量力五金机电城A区9栋129号商铺门口,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男,27岁)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宗申牌摩托车(川*****)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3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李建现已赔偿毛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 刘 栓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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