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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李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1999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原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0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李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南街210号,将胡某停放于此的“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车骑至龙桥镇青桥村村委会附近时,发现另一盗窃目标,随即将被盗车停放,并将被害人严某停放在村委会门口的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获款800元。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建返回青桥村村委会附近欲将先前盗窃的“奇蕾”牌电动车骑走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玫瑰之约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奇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90元。现两辆被盗电动车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94

附:

   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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