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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建,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7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建伙同方某某窜入峨眉山市绥山西路38号弥角社服饰店,盗窃罗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一部ipohe6splus手机及现金100元后逃匿。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市场价格为950元。

2、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建窜入峨眉山市绥山东路南一街12号“陶记菜”中餐馆内,盗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后逃匿。

3、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建伙同方某某窜入峨眉山市绥山西路40号一卖裤子的门市内,盗窃一部1+手机后逃匿。

4、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建伙同方某某窜入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北路中段560号燕岗抄手门市内,盗窃华为nova6se手机一部后逃匿。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市场价格为1464元。

5、2020年7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建伙同方某某窜入峨眉山市宝马南街108号“今天小吃”店内,盗窃OPPOReno3pro5G手机一部后逃匿。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3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多次盗窃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建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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