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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李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建于2020年7月23日20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公交车站,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佳牌TDR274Z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于当晚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被告人李建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等物证;2.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2019)鄂0116刑初837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郭某某指认被告人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购买电动车发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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