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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芳组织卖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李建芳,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庵**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该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芳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2月1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以来,被告人李建芳和李某甲(另案处理)雇佣谢某某、彭某某(二人已判决)以成都市金牛区站西桥东巷10号旁一家名为“足依坊10元”连锁洗脚超市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现场挡获谢某某、彭某某,苏某某和孙某某、罗某某和毛某某、吉某某和李某乙等三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及其他两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建芳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万余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李建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芳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智德

                              2021112

                                   

附件

1.被告人李建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叁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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