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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设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946号

 被告人李建设,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办事处**东路**小区**号。被告人李建设于2015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设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2015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8月24日、2015年10月30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事实

1.2012年4月15日,李某甲从被告人李建设手中以人民币14万元价购买坐落在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单元**楼东户。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将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7.5万元预付款,欲将该房卖给涂某某。2014年9月19日,李建设又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姜某某,骗取其房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6月1日、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建设分两次借王某甲现金人民币8万元,将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单元**楼西户房抵押给王某甲。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又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朱某甲,骗取朱现金人民币18万元。

3.2014年7月24日,被害人朱某甲另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建设手中购买坐落在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的**单元**楼房屋。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该处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作价卖给被害人张某甲,骗取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34000元。

4.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李建设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坐落在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的**单元**楼房屋卖给祁某某。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蒋某某,骗取其购房款人民币24万元;2014年7月10日,李建设又以该房做抵押,骗借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8万元。

5.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建设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将坐落在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单元**房卖给刘雪某甲。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又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李某乙,骗取其房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5日,又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王某乙,骗取其房款人民币26万元。

6.被告人李建设将自己的皖******现代轿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乙(刘某乙未取得该车)。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李建设隐瞒该车已抵押事实,又将该车抵给被害人朱某丙,骗取其借款人民币15万元。

7.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李建设以人民币188000元的价格将坐落在宿州市桥区城东“**宾馆”后的**单元**楼东户房屋卖给李某丙,后又将该房抵押给朱某甲。

二、诈骗罪事实

  被告人李建设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虚报和他人开办养牛场、饲料厂、畜牧养殖合作社及承包多项建筑工程的事实,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先后以借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合计393.3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李建设逃匿。具体如下:

1.2013年1月5日、2013年4月29日、2013年7月14日、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季某某现金40万元。

2.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万元。

3、2014年4月10日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8万元。

4.2014年5月14日、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22.5万元。

5.2013年7月15日、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汪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4年11月29日、2014年6月28日、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丙现金64.8万元。

7.2013年2月17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现金22.5万元。  

8.2014年3月5日、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丁现金9万元。

9.2014年5月2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现金20万元。

10.2013年6月18日、2013年7月2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15万元。

11.2013年6月5日、2012年6月2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并以先购买房屋再帮助转卖手段,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现金43.5万元。

12.2013年7月14日、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现金16万元。

13.2012年5月11日、2012年5月29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现金36万元。

14.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8万元。

15.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李建设虚报给工人发工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樊某某现金30万元。

16.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20万元。

17.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3万元。

18.2014年6月3日、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李建设以高息为诱饵,虚报上述事实,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尹某某现金40万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尹某某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建设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16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9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5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建设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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