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0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建经与购毒人蔡某某微信联系并收取蔡某某微信转账毒资200元、好处费150元、车费20元后,于当日20时许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中瑞产业园二期大门口,将1包海洛因(净重0.22克)贩卖给蔡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建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贩卖海洛因0.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涉案毒品0.22克海洛因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建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作案手机一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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