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李弓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再高,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合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控制空壳公司的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控制武汉市**建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开发票3600余份,以每份80-1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票面额共计2.59亿余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单、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聊天记录截图、 金税盘读取的开票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支付宝收款账号、交易记录 、银行卡交易信息、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身份及前科情况说明、调查走访情况、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邵某某、唐某某、、毛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冉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弓喜、王再高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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