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红梅,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耀亮,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庄**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于2018年11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3日,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小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住山西省吉县**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耀亮、张红梅、李强、韩伟、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小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7、8月,被告人韩耀亮和被告人张红梅(韩耀亮妻子)欲购买毒品咖啡因,后被告人韩耀亮与被告人李强取得联系,负责商量购买毒品咖啡因事宜,2018年11月,二人商定,被告人韩耀亮购买毒品咖啡因40袋(每袋25千克),共计1000千克,价格26万元,同时约定由被告人李强负责将毒品咖啡因运至达拉特旗。李强准备好毒品咖啡因后,雇佣了司机原某某和被告人郭小军,被告人郭小军又雇佣了司机于某某。被告人韩耀亮让被告人张红梅取款26万元用于毒品交易,让被告人韩伟(韩耀亮儿子)借用一辆厢式货车拉运毒品咖啡因。2018年 11月5日,李强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由被告人郭小军和于某某负责拉运毒品咖啡因,自己则乘坐原某某的车负责押运毒品咖啡因。被告人韩耀亮、被告人张红梅、被告人韩伟驱车前往达拉特旗高速路口附近准备交易,随后被告人李强和被告人郭小军、原某某、于某某拉运毒品咖啡因到达约定地点,在交易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韩耀亮、被告人李强、原某某、于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红梅、被告人韩伟、被告人郭小军逃跑。次日,被告人韩伟在达拉特旗**小区地下车库被抓获,被告人郭小军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张红梅于2018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称量,现场查获毒品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共计994.25千克。
2.2018年夏天,被告人韩耀亮和一个老头(达拉特旗人)购买毒品粉末(咖啡因和苯甲酸的混合物)15千克,并全部贩卖。
3.2018年7、8月,被告人张红梅向康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咖啡因50千克(两袋,每袋25千克)。
4.2018年7月,被告人韩伟向吕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5千克,吕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毒款转给了韩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称量、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耀亮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咖啡因994.25千克,贩卖毒品咖啡因15千克,共计1009.25千克;被告人张红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咖啡因994.25千克,贩卖毒品咖啡因50千克,共计1044.25千克,被告人韩伟明知被告人韩耀亮、张红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协助其交易毒品咖啡因994.25千克,贩卖毒品咖啡因5千克,共计999.25千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耀亮、张红梅、韩伟共同贩卖毒品咖啡因994.25千克,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韩耀亮、张红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强贩卖、运输毒品咖啡因994.2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军明知是毒品仍伙同被告人李强共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军在运输毒品范围内和被告人李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红梅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燕
助理检察员:敖嫚
2019年9月6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内附光盘)。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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