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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易平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刑诉〔2014〕1316号

被告人李强,男,1984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易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8月18日、2014年10月31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4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31日14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在曾某某于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6栋1806号房子内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时,因1000元赌资的归还问题,与被告人李强发生口角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李强将夏某某推倒在屋内的床上,和被告人易平一起用拳头殴打夏某某的身体,致夏某某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球钝挫伤,瞳孔、晶体、玻璃体及眼底窥不进,左眼无光感。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4月11日、2014年7月9日,李强、易平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强、易平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易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涛

代理检察员:刘先锋

2014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强、易平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3、证人1份、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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