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亭**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住址武平县**镇**场**号。因吸毒于2009年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李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李勇、李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以来,曾某甲(已判刑)通过在武平县**镇开设赌场,先后网罗了钟某甲、石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形成了开设赌场犯罪团伙。
2009年以后,由石某某主要负责持续在**镇**村周边村组织开设赌场,黄某某和曾某丙、王某甲(均已判刑)入股并积极协助石某某经营赌场,黄某某还先后网罗了曾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温某甲、曾某丁、钟某乙(均已判刑)、钟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参加赌场管理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曾某甲为首的以开设赌场为主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李勇、李强明知上述组织是以实施开设赌场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自愿参加该组织,参加赌场管理活动。被告人李勇还听从石某某、钟某丙等人的指挥、调遣。
2010年1月15日,曾某甲指示石某某带领曾某乙、温某甲和温某乙等人到**镇**村滋扰、殴打正在承做国防公路沙石供应生意的钟某丁,后又殴打前来劝阻的驻地部队一名领导致其受伤,在岩前镇引起很大影响,标志着该犯罪组织在当地做大成势。被告人李勇和钟某丙、钟某甲、黄某某、曾某丙、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温某甲、曾某丁、朱某某、魏某甲等人成为该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听从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的指挥和调遣,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到一般成员必须听“大哥”的话。
2010年以来,该组织先后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了**镇**村及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镇集镇所在地及周边**村、**村、**村、**村、**村等村形成了非法控制。致使**镇范围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该组织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其中,2014年6月该组织通过曾某甲出面承包的**镇坤孚第二期平整土地工程施工期间,**镇**村村民魏某乙、魏某丙家族因迁坟费用问题未解决,未将处于该工地的家族祖坟迁移。2014年6月15日,魏某乙、魏某丙家族的人发现祖坟被人推掉掩埋,便集聚数十人到该村“**坑”路上堵路,要求政府解决祖坟被挖的事情。曾某甲得知村民阻止施工,带领钟某戊、朱某某赶到现场,并打电话指示石某某带人到工地,石某某指示钟某丙召集人员。在钟某丙的召集下,被告人李勇与曾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等十多个人赶到现场与石某某会合为曾某甲助威。在众多小弟的助威下,曾某甲、石某某一起上前殴打被害人魏某乙、魏某丙致魏某乙受伤,直至**派出所出警后才停手,魏某乙、魏某丙忌惮该组织的恶名自始至终不敢还手。
2005年至2018年该组织逐步从赌博犯罪团伙发展形成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曾某甲、钟某甲、石某某、黄某某、曾某丙等人先后在武平县**镇**村、**村、**村、**村、**村等至少22处地点以“三公”、“九点半”等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揽练某甲、练某乙、钟某己、曾某某、冯某某等多人参赌,其中,2005年至2008年间,赌场由曾某甲组织管理,2009年至2015年间,曾某甲将赌场交由石某某、黄某某组织管理,2016年至2018年间,赌场由曾某丙组织管理。
2009年至2011年前后,石某某、黄某某并伙同曾某丙、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曾某丁、钟某丙等人先后在**镇**湖**号的房屋中、**村**龙**号的房屋中、**村石下**号的房屋中、**村**湖**号的房屋中、广东省蕉岭县**镇**村九栋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练某甲、练某乙等人以“九点半”、“三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2012年至2015年前后,石某某、黄某某伙同曾某丙、王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温某甲、王某丙、钟某乙、钟某丙、魏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镇**村**村**号王某丁家、**村与**村交界处一山上、**村**坑一山上、**村与**村交界处一山上、**村一山上、**镇**饭店后烤烟场、**村**公司旁的房屋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练某乙、王某戊、钟某己等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被告人李勇、李强均积极加入上述赌场的经营管理,经常到上述赌场从事看场、望风、运送赌客等辅助管理活动,每天从中获取100元至数百元不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强、李勇在广州市**区**镇**村一出租屋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勇、李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石某某、钟某戊、黄某某、钟某甲、曾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账户冻结业务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李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勇、李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毅
检察官助理:钟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勇、李强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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