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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强,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85********,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捕前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座**座**室。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至5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1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朝鲜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9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座**座**室。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日至5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1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8********,大学在读,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室。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案件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强伙同其妻子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通过网络渠道联系上家,购进日本免税、韩国免税、欧盟免税等系列外国香烟并利用微信对外销售。被告人李强把其本人的昵称为“哆啦A梦”的微信用于联系上家购进香烟,把昵称为“小叮当”的刘某某的微信号码绑定了张某丁的银行卡,将该微信号码交给被告人杨某某用于销售香烟,杨某某在接单后帮助打印快递单。经查实,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各类外国香烟1257.96元,销售给文某某、费某某各类外国香烟12761.88元。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南户及李强、杨某某的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座**座**室的住所和车辆处扣押各类外国香烟2263.7条,经鉴定价格总计264966.085元。综上,被告人李强、杨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78985.925元。

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注册y2307******、yy85****、zyy8********、zyy8*****四个微信号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联系上家,购进并对外销售各类外国香烟,销售数额为59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强等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杨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杨某某、张某甲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杨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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