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强,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丰杰,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鑫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黄鑫宇、田丰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2 时4 0分许,被告人李强伙同被告人田丰杰、被告人黄鑫宇共谋盗窃,驾驶租用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保利紫薇花语小区门口后,由被告人李强负责开车,被告人田丰杰负责望风。被告人黄鑫宇用改刀将一辆黑色小刀牌电瓶车启动后,在盗窃得手后离开时,被保利紫薇花语小区的保安发现。保安人员上前抓住了被告人黄鑫宇,被告人李强为解救被告人黄鑫宇,驾车故意往后倒车威胁保安未果后,被告人田丰杰下车手持砍刀威胁小区保安,被告人李强下车持棒球棍向小区保安挥舞,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鑫宇挣脱保安的束缚,然后三人驾车沿车城西三路方向逃离。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黑色小刀牌电瓶车价值1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田丰杰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其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并使用凶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鑫宇与被告人李强、田丰杰共谋盗窃,被告人黄鑫宇在盗窃电瓶车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安保人员发现并挡获,后被告人李强、田丰杰当场使用暴力时,被告人黄鑫宇处于被安保人员控制阶段,没有使用暴力反抗。其盗窃电瓶车经鉴定价值1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强、田丰杰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鑫宇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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