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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雷小瑞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小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乡**村**队。2013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现住市中区**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雷小瑞、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强、雷小瑞、李某某(在逃)等人在**酒吧K55卡座喝酒,李某某因喷洒香槟被当值保安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止,继而李某某与邱某某发生争执。后在卡座外面通道,李某某、李强、雷小瑞被邱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后李某某、雷小瑞被黄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等人追至前台大厅,李某某在大厅被殴打,随后李某某被带至酒吧监控室内。在监控室中,邱某某、杨某某持橡胶棒殴打李某某,黄某某打了李某某两耳光,康某某用脚踢了李某某头部。随后,雷小瑞、李强等人来到**酒吧底楼,李某某被保安放出后也来到底楼,后李某某先行离开去医院治疗。被告人李强、雷小瑞被打伤,邱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受伤。

在**酒吧楼下雷小瑞与**负责人谢某某协商未果,情绪激动,其让朱某某、周某某(在逃)从停放在路边车内拿出两把砍刀,雷小瑞拿过周某某的砍刀随即在通道口对在楼下的**酒吧保安进行挥砍,朱某某随后提刀冲入底楼通道,随即被保安夺下砍刀并控制,雷小瑞提刀冲进通道挥刀砍保安,因保安人数多,雷小瑞、朱某某被保安追打出通道。此过程中杨某某的手被刀划伤,杨某某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医治。

李某某这方有人打电话邀约波波(在逃)等人来帮忙打架,被告人佐某某明知是要打架而坐车一同前往**酒吧,并且打电话邀约张某某前来帮忙打架。**酒吧的保安听到李某某这方有人打电话喊人来帮忙打架,十余名保安遂持橡胶棒、盾牌等在楼下守着。

过了一会,被告人雷小瑞、李强在**酒吧马路对面与赶来帮忙打架的“波波”、佐某某等人会合,雷小瑞、李强、佐某某等人分别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往**酒吧冲去,看见对方冲过来的邱某某等十余名保安,持橡胶棒等工具也向雷小瑞等人冲去,双方发生短时间的互殴,保安一方不敌,被雷小瑞等人追砍回底楼通道,后雷小瑞等人退出底楼通道并乘车逃离现场。看到打斗结束,佐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不用过来。

经鉴定,李强、雷小瑞、邱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雷小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2017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强给伍某某(已判决)打电话,称其老丈人被温某甲等人欺负,让伍某某帮忙。随后李强、伍某某、袁某某(已判)等人携带西瓜刀、甩棍等凶器到九星宾馆去找温某甲。在2楼茶楼李强等人用甩棍、拳头对温某甲进行殴打。在离开茶楼后,温某甲拿烟灰缸追上去并扔出打中袁某某,致袁某某头部流血。同时,温某甲、温某乙各拿一根木棒追出去,被告人李强等人见状立即返回车上拿出砍刀、甩棍等凶器与温某甲、温某乙互殴,并致被害人温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温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瑞、李强、佐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与者,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小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雷小瑞、李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强、雷小瑞、佐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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