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李强,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
1.2016年6月,被告人李强通过虚构本市月塘镇夏营村、郑营村庄台房屋拆迁项目,以交纳安全保证金、房屋拆除款为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315000元。
2. 2018年7月,被告人李强通过虚构扬州开发区朴席卫生院房屋拆迁项目,以交纳房屋拆除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转账截屏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卜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强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二、伪造公司印章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强为承揽、发包拆除工程,未经扬州**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允许,伪造“扬州**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公章3枚,并在收据、委托拆迁合同、扬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简介上加盖相应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扬州**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倪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卜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强供述和辩解;
5.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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