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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华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强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宿舍**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2017年5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强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坛子口华宇酒店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冰毒和3粒麻古)以1000元价格卖给杨某某(赚了一粒麻古和0.4克左右冰毒)。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强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杨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李强华的供述与辩解;

检测报告;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强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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