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号,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强与曾某甲、马某某、刘某某、曾某乙、易某某、胡某某六人一起共同出资,以曾某甲为“校长”,马某某为“宝官”,刘某某为“二拐”,在公安县章庄铺镇郑公渡社区南街22号、开明路46号开设赌场,多次聚集多人参与赌博。2019年4月15日,在开明路46号被警察现场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李强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投案。
被告人李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曾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李强有期徒刑7至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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