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强强、刘呈呈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强强,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号。被告人李强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呈呈,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刘呈呈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16日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刘呈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2019年3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解回,2019年3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2019年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解回,2019年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8月29日间,被告人李强强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接收赌资1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间,被告人李强强伙同被告人刘呈呈投资共计10万元在该赌博公司设立“艾丽”组,采取收取赌资后提成部分利润的方式,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二人经营“艾丽”组期间共计接收赌资6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

2.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间,被告人刘呈呈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李强强投资共计10万元在该赌博公司设立“艾丽”组,采取收取赌资后提成部分利润的方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二人经营“艾丽”组期间共计接收赌资6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另,被告人刘呈呈还将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72000********)提供给该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370余万元;

3.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2月20日间,被告人程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收赌资820余万元;并将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35********)、个人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261977********)、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66815400********)、个人浦发银行账户(账号:951700666012********)提供给该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56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李强强于2018年11月1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强强、刘呈呈、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