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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强,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李强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李强家中因口角引发争执,后又在张某某家院内发生抓扯,抓扯中被告人李强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左腹部,致其脾破裂,左侧第12肋骨折,后被告人李强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医治。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强已经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聪

2020年1月14

附件:

    1.被告人李强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电话号码:1878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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