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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故意杀人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强,别名李斌,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楼**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号,系西安市**厂**。2018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强在陕西省西咸新区**街**号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刘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李强持水果刀在刘某某颈部、背部连刺数刀,致刘某某倒地。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强接孙子高某某放学回家,持刀刺打高某某时,被其大儿媳焦某发现阻止并出门呼救,高某某趁机逃出房间。120来后确认刘某某已死亡。公安机关在现场场将李强抓获。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多次刺伤颈部,致右颈内静脉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李强患有:脑器质性疾病所致轻度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3.法医学尸检报告及照片;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及照片;7.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证言;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因琐事而故意杀人,杀死一人,轻伤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仝和平

2019年2月1日

注: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附:案卷叁册、光盘叁张、刀具壹把、金属圆柄、金属刀刃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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