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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盗窃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强,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盗窃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金沙水岸大门路段,见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峰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未关闭电源,遂趁无人之机,采用骑行的方式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

被告人李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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