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 月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 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邛崃市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强在崃市**街办**小区**栋**单元**号处,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在家时将被害人放在家中的300元现金、一件貂皮大衣、一个银戒指、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李强对2019年10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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