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李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90********,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7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强在本市白云区**街**路**村**号**房,趁邓某某、万某某熟睡之机,盗得二人放于房内充电的iPhone 牌手机、vivo 牌手机各1台。经认定,上述二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026元。
被告人李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手机;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邓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赃物VIVO牌手机1台,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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