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00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31号13栋2单元1楼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5 时30分,侦查人员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南阳花园”小区蹲守并将被告人李强和吸毒人员白勇当场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
侦查人员从李强面前地上的白色餐巾纸内搜出一包封口塑料袋装红色药片毒品疑似物净重0.28克、一包封口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0.24克。从李强外套上衣左侧内包中的护舒宝包装袋内搜出的4包封口塑料袋状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8.97克、9.59克、18.88克、18.92克,搜出2包封口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0.19克、8.79克。从李强外套右侧内包中的纸团内搜出1包封口塑料袋装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净重4.66克,1包封口塑料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4.62克。从李强外套左边口袋的黄山红方印烟盒内搜出封口塑料袋装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7包净重分别为0.35克、1.02克、0.46克、0.48克、0.28克、0.28克、0.28克,1 包封口塑料袋装绿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净重0.38克,16包封口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43克、0.41克、0.41克、0.4克、0.81克、0.24克、0.24克、0.84克、0.38克、0.4克、0.82克、0.4克、0.41克、0.42 克、0.42克、0.84克,以上毒品共计106.54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附:
1.被告人李强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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