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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彦芳涉嫌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李彦芳,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彦芳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王某某从富源坐车到曲靖,准备从曲靖坐火车回老家,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王某某到达曲靖后联系了之前在火车上认识的朋友李彦芳(侯雪江妻子),当天晚上王某某在河北**街**号李彦芳租住的房屋内住宿,2020年1月8日早上8点多钟,王某某和李彦芳在租住的房屋内床上脱光衣服正要发生性关系时,侯雪江(另案移送)翻窗进屋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后侯雪江打开房门在门口做饭的地方拿了一把菜刀进屋对王某某恐吓及威胁并用菜刀背拍打了王某某后背几下,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某手腕受伤流血。李彦芳假装从中斡旋,要求王某某给50000块钱解决此事。王某某被侯雪江殴打和威胁后害怕了,被逼通过微信转了50000元钱到李彦芳微信里给了李彦芳,王某某又将携带的4600元现金也拿给侯雪江。在民警对侯雪江及李彦芳抓捕时,侯雪江带着4600元现金及李彦芳的手机逃跑,后侯雪江将带走的4600元现金及李彦芳的手机通过其儿子侯飞虎转交到公安机关,并将54600元返还受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彦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彦芳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彦芳现在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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