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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彦青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409号

被告人李彦青,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0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彦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彦青在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靠近司马庙美食街附近向万某某贩卖约0.8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ING粉)收取毒资450元;

2020年1月26日14时许,李彦青在西湖区绳金塔路口的一家芙蓉兴盛超市附近向万某某贩卖约0.8克毒品氯胺酮收取毒资450元;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李彦青在西湖区前进路50号小区门口的一个铁门挡板处向万某某贩卖0.8克毒品氯胺酮收取毒资450元;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李彦青在西湖区前进路50号小区门口的一个铁门挡板处向万某某贩卖7克毒品氯胺酮收取毒资3500元;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李彦青在西湖区前进路50号小区门口的一个铁门挡板处向万某某贩卖0.8克毒品氯胺酮收取毒资450元。

2020年9月9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东湖区建德观深夜食堂餐厅抓获李彦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支付记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彦青的供述和辩解;

4毛发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青违反国家对毒品和药品的管理规定,5次向他人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彦青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彦青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2020年11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彦青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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