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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彩红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彩红,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彩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彩红向郝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公安县**镇**路**号**栋**室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8日,“某某甲”(另案处理)与郝某某(已判决)联系要求其找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郝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彩红商量购毒事宜,并商定以22元每颗的价格购买“麻古”2000颗。当晚,郝某某将“某某甲”给的4.4万元购毒款送至李彩红家中。次日上午,郝某某到李彩红家中购买毒品并吸食,后在李彩红家楼下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郝某某身上查获2000颗“麻古”。经鉴定,可疑“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88.80克。

2.2019年7月,被告人李彩红卖给杨某某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容留其在家中厨房将毒品吸食。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彩红卖给杨某某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杨某某随即在李彩红家中厨房将毒品吸食。

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彩红见高某某来看望自己遂邀请其吸食毒品,后两人在李彩红家中厨房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2019年9月29日,公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彩红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45克,共计可疑毒品18.4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郝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李彩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封存、称重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彩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彩红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彩红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彩红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订入卷中)。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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