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李彪(曾用名:李二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楼村**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彪至本区**路**弄**号,入户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家中的翡翠吊饰5个、黄金项链2条、黄金吊坠1个及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被告人李彪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彪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及涉案金额。
二、证实被告人李彪主体身份及其量刑情节的证据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彪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彪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其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李彪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彪到案后的多次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实施的盗窃行为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彪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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