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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彪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李彪,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彪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301花园处,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扒窃其所背挎包内现金200元;而后被告人李彪在该花园凳子上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身边凳子上的一部华为牌畅想手机。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共价值4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彪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301花园被被害人刘某某扭送交给民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彪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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