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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0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街道**楼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6年12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晋江市**镇**村***区81号、**村一无名雨伞厂内赌博,后因怀疑被害人蔡某乙等人诈赌而不让其离开,并将被害人蔡某乙带至**村**村路口及**村“老岩坊”茶叶店进行非法控制,强迫其退回赌博所赢款项。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蔡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乙腰背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上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5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厦门市“高崎”国际机场T4候机楼抓获被告人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蔡某甲、杨某某、孙某某、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郑某某、蔡某甲等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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