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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彬、陈某某等3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洗钱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彬,曾用名李辉,绰号“小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昆明市富民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桃嘴”,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李彬、陈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30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案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彬收买了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赵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邹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合计7套,转售给张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李彬收买了高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被告人李彬收买了陈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4套,转售给郭某某。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彬从张某乙处收买了鄢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黄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张某乙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付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套、赵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套,张某丙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合计13套,转售给他人。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彬、张某乙收买了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余额为零)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转售给微信好友“风在那里 云又在那里”(未查获)。2020年3月12日,微信好友“风在那里 云又在那里”让李彬、张某乙找到赵某某,让赵某某将卖出的建设银行卡补办出来,协助转移资金,赵某某将银行卡补办出来后,银行卡上有33800元,赵某某补卡后将银行卡提供给李彬,随后李彬在ATM机上取款20000元,赵某某到银行柜台取现13800元,李彬将全部资金通过转账方式转移到其上线微信好友“风在那里云又在那里”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李彬、张某乙、赵某某当天转移的资金,为被害人熊某某被电信诈骗的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被害人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郭某某、高某某、沈某某、付某某、邹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彬、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彬、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被告人李彬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彬、赵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彬、陈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彬、赵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电子卷宗光盘贰碟、视听资料壹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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