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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彬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彬,曾用名李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彬在长宁县长宁镇和贵新城小区后门旁边的光明街路边向周某某贩卖350元钱毒品冰毒。2019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彬在长宁县长宁镇和贵新城小区后门旁边的光明街路边向周某某贩卖300元钱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章剑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彬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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