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得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公诉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李得成,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号**栋**单元**室,暂住陕西省汉中市前进路移动公司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25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19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得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李得成负责郢中镇弓背桥村四组相关工程分配工作。因不满该组村民董某某承揽工程,李得成产生报复董某某的想法。2002年7月12日下午,李得成从林某某轮胎店里偷出一把尖刀,拿到钟祥市西环路一家修农业器具的店铺,让老板将尖刀切走了三分之二,留下刀柄和三分之一的刀身。随后,李得成携带尖刀,谎称介绍工程,将董某某约出。当晚20时左右,二人行至钟祥市皇城故园至九里乡王岭村小路上,李得成拿出尖刀趁其不备砍向董某某,致董某某脸部、颈部、手部、左臂等多处受伤,当场倒地死亡(殁年42岁)。经法医鉴定,董某某被他人用锐性物体,致右颈动脉离断,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李得成作案后逃至钟祥市明显陵景区,将尖刀丢入景区内明塘。次日下午5时许乘车外逃,直至2018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汉中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聂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方位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得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路

                            代理检察员:赵晓红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得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