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微,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住沧州市**路门市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海兴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2015年4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2017年12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2018年7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微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微伙同赵某某在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神华路**KTV西侧第**间无牌门市内组织李某某、侯某某、苏某某等卖淫女在店内后门西侧20米处租住的出租屋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卖淫,与卖淫女按照四六分成。李微供述共得嫖资39000余元,其中赵某某管理店面期间收取嫖资约1500余元。黄骅港**足疗店的被告人吕某某为谋求经济利益向李微、赵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介绍客人嫖娼。吕某某每向李微或赵某某介绍一名嫖客进店嫖娼,李微或赵某某向吕某某支付50元介绍费,吕某某供述共分得嫖资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侯某某、苏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李微、赵某某、吕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微、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微、吕某某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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