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德富,绰号光头,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镇**村**组**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李德富从峨眉山市坐客车到洪雅县,到洪雅县后在新广场附近闲逛,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德富流窜到洪雅县洪川镇雅风小区神话网吧楼下,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神话网吧楼下的一辆白色倍特电瓶车盗走,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夹江县将被盗电瓶车追回。经洪雅县物价局鉴定,薛某某被盗的倍特牌巨鹰二轮电瓶车于2020年6月19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小写:1200.00元)。
2.2020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德富从峨眉山市坐客车到洪雅县,到洪雅县后在新广场闲逛,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李德富流窜到雅风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雅风小区纹爱国际商铺门口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瓶车盗走。2020年6月22日早上,被告人李德富将电瓶车骑到夹江县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洪雅县物价局鉴定,杨某某被盗电瓶车于2020年6月21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元整(小写:2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德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德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德富现居住于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8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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