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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德强贩卖毒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李德强,绰号“小胖娃”,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号**单元**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德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古某某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2日凌晨8时许,被告人李德强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后门巷子处将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古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2020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德强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后门巷子处将价值3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贩卖给古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50元。

3、2020年11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德强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号**栋**单元**巷**号通过从楼上扔至楼下的方式将价值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贩卖给古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4、2020年11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德强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号**栋**单元**巷**号通过从楼上扔至楼下的方式将价值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贩卖给古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5、2020年11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德强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后门巷子处将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古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020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号**栋**单元**巷**号房屋内将被告人李德强挡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2包,经称量后净重64.1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包(净重52.19克)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小于0.1%、1包(净重8.69克)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12%;疑似毒品毒品麻古2包,经称量后净重1.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德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强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德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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