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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德明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李德明,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07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11 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 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寿区协信永辉超市二楼糕点区域,发现一身穿米黄色衣服的女子(黄某某) 衣包内露出一部手机,便上前趁其不备扒走黄某某衣包内的一部蓝色vivoX20型全网通手机后逃离现场;李德明将扒窃来的手机拿到原长寿区电影院梯步处,销赃给一过路的男子获赃款人民币300元后挥霍。其扒窃的蓝色vivoX20型全网通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8元。2020年8月4日李德明在长寿区**路**小区**幢**单元**其母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德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接收证据清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明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后,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德明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德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德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德明在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9)渝01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时本案的扒窃事实已经发生,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李小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德明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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