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李德林,绰号“小六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组**,因诈骗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分别冒充警务司令部军官和厂家供货商,以采购干果礼盒、拖把、消毒水的名义,通过电话诈骗新疆乌鲁木齐干果店捕老板肖某某13000元,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2、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分别冒充部队军官和厂家供货商,以定购海鲜、拖把、消毒水的名义,通过电话诈骗新疆乌鲁木齐海鲜店铺老板施某某32300元。由李德林提供作案银行卡,并乔装伪装后负责在冷水滩区农业银行梧桐支行的ATM机取现20000元,由于ATM机一天限额取现20000元,李德林便将银行卡交予其父亲李某甲,指使李某甲去购买黄金套现。李某甲采用戴头盔、口罩的方式隐瞒身份后,到冷水滩区新步步高超市购买黄金戒指三个,三被告人各分一个。
3、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分别冒充部队军官和厂家供货商,以采购干果的名义,通过电话诈骗新疆吐鲁番干果店铺老板周某某7000元,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4、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分别冒充部队军官和厂家供货商,以采购干果的名义,通过电话诈骗新疆哈密市东疆春批发市场店铺老板石某某32700元,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东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抓获经过、(2016)浙0225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李某甲的疾病证明一份、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施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取款及购买黄金戒指的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德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德林、莫某某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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